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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1)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2)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3)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4)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行事执行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5)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6)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参与推进检察智能化建设等工作。(7)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是深化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促进边疆社会治理。通过调研,加强排查梳理和串并分析,做好“一案三查”和“三同步”工作,督促指导昆明铁检院做好“11·01”涉黑专案第二批134人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实现了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二是深入开展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理涉外犯罪案件1317人,跨境犯罪案件1317人。积极发挥铁检机关特点优势,服务保障中老铁路安全畅通。三是以办理“断卡”行动相关犯罪为依托,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斩断犯罪链条,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经营等犯罪案件68人。四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选派3名驻村队员到新驻村点开展工作,投入8万元经费助力抵边村寨疫情防控和饮用水工程改造,支持农户发展菠萝种植产业,为强边固防贡献铁检力量。分院1名驻村工作队员被评为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五是深化铁路线下安全环境整治,护航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就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排查出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积极推动多方共治,立办5件环境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属地行政机关履职,整改铁路沿线垃圾污染、堆放物品、私搭乱建等危及铁路运营安全问题,使铁路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受到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充分肯定。六是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守护群众身边的安全。深化“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全面排查推动铁路辖区火车站无障碍设施建设。集中开展“加油站手机使用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与昆明市、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协同整治辖区加油站安全隐患,立办6件加油站作业场扫码支付危害公共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昆明市、红河州辖区960余家加油站取缔“加油区”扫码支付,安全隐患问题全面整改,取得良好社会效果。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叫停电台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改车站码头周边无证经营药品问题。开展“杜绝吃人窨井盖,捍卫百姓脚下安全”专项监督,逐一检查铁路辖区内近400个电力、通讯、污水、雨水、消防窨井盖,捍卫了人民生命安全。七是落实便民利民举措,体现检察温情和人文关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件,发放救助金4.1万元。开展专项调研,逐一回访29名辩护律师,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工作,努力实现律师阅卷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也不用跑”转变。八是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丽江假日旅行社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抗诉案,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依法服务民营经济六个典型案例之一,在省两会期间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布。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协调推进“四大检察”,高质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一是严格证据审查,案件质量持续提升。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8611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32229人。批准逮捕7697人,不批准逮捕811人;提起公诉89164人,不起诉3人。无捕后判决无罪案件,不捕案件公安机关无提请复议复核情况。对23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12人。二是认真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制度适用率同比显著上升。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提高量刑建议规范化和精准度,准确把握从宽标准,对简易、速裁、不起诉案件全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共审结一审公诉案件91166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结案件81146人,适用率87.95%三是优化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效,“案—件比”大幅下降。坚持逐案“诉前审查”把关,发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72份。全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10,同比下降83.0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四是严格证据标准,强化侦查监督。联合昆明铁路公安局制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实施办法,督促公安机关规范侦查取证、提高案件质量。提前介入案件32件,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两级院共召开检察委员会21次、学习9次,其中议案14次,充分发挥把关决策作用纠错防漏,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件,纠正侦查机关遗漏同案犯1人,改变定性24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件。五是强化审判监督,刑事抗诉工作成效显著。对诉判不一案件,积极践行能动司法和“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理念,依法提出抗诉310人,分院支持抗诉的29人中,11人二审法院已依法改判。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3次,充分发表监督意见,维护司法公正。六是强化职务犯罪办理,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共办理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77人。开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立案办理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3名人员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成为监察体制改革后昆明铁检系统办理的首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七是热情接待并受理群众信访来电65件,与去年同比上升20.37%,无涉检信访案件。控告申诉信访件七日内答复率和三个月回复率均达到100%。办结高检院交办的3件重复信访案件。积极探索常态化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制定分院全面推进简易听证意见(试行),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按照程序要求举行公开听证13件,促进信访矛盾源头化解,以公开促公正。八是立办行政监督案件16件,同比上升14.29%;就个案涉及的相关类案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9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件,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人和,办理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实现“零突破”。九是立办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传统领域及“等”外拓展的安全生产以及革命遗址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7件,与去年持平。两级院全年发出检察建议28件,回复率达100%,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2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0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5人。

实有车辆编制10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2021年度收入合计3,023.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023.92万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与2020年收入合计8,789.36万元相比,减少5,765.44万元,减幅65.60%,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办案用房及专业技术用房购置基本完成,“两房”建设经费较上年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2021年度支出合计3,023.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6.62万元,占总支出的31.97%;项目支出2,056.45万元,占总支出的68.03%;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2020年支出合计8,771.40万元相比,减少5,748.33万元,减幅65.53%,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办案用房及专业技术用房购置基本完成,“两房”建设经费较上年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66.62万元。与2020年度的日常支出957.57万元相比,增加9.05万元,增幅0.95%,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60.4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0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06.1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98%。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95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056.45万元。与2020年度的支出7,813.84万元相比,减少5,757.39万元,减幅73.6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办案用房及专业技术用房购置基本完成,“两房”建设经费较上年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1..两房建设80.00万元;2.其他检察支出1,975.66万元;3.其他支出0.79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022.2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7%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771.40万元相比,减少5,749.12万元,减幅65.5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办案用房及专业技术用房购置基本完成,“两房”建设经费较上年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公共安全(类)支出2,899.6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5.94%。主要用于行政运行843.99万元;两房建设80.0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975.66万元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5.7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18%。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0.76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9.7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5.30万元。

3. 住房保障(类)支出56.8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88%。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56.86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1.87万元,支出决算为9.38万元,完成预算的22.4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9.30万元,完成预算的25.2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8万元,完成预算的1.6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我院坚决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二是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因素,公务出差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有所下降,公务接待也有所减少。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0.16万元,下降1.6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01万元,下降0.0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5万元,下降65.1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我院坚决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二是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因素,公务出差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有所下降,公务接待也有所减少。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30万元,占99.15%;公务接待费支出0.08万元,占0.8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3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9.30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0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0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机关、外省检察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检查指导、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6.12万元,与上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6.37万元相比,基本持平。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123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机关)资产总额14,560.1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984.43万元,固定资产3,328.36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247.33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578.5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148.49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4,560.12

10,984.43

3,328.36

377.25

423.32

0

2527.29

0

0

247.33

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02.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00.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02.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24.4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8.66%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附表10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和“附表11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一级预算单位公开,我院无附表10和附表1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8)。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四)“两房”建设(项):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五)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查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六)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七)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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