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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三个规定“干货来啦!
时间:2025-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学习教育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在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吧!



01

拒 “干预”—— 领导干部勿插手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02

拒 “过问”—— 内部人员不越界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3

拒 “接触”—— 不当交往严杜绝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司法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相关人员范围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哪些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当接触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个规定”是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我们要严格贯彻执行,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仅需要检察人员的遵守,更需要大家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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