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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范围、方式是什么?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的决定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是否补充侦查以及由哪个机关(部门)补充侦查,都由检察机关决定。

  补充侦查作为对原侦查工作的补救,其原则是缺什么,补什么。补充侦查的范围主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补充侦查从程序上可以分为: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这个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制作《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即有两种补充侦查的方式。但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则只有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种方式。不论是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是由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均为1个月,补充侦查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一般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部门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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