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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有以下职责:1.对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3.对管辖范围内的审判机关的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受理管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准确把握铁路治安新形势,切实抓好保安全、护稳定、促和谐各项工作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认真贯彻国家安全法,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通过铁路实施的各种渗透破坏颠覆活动,特别是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聚众扰乱铁路站车等公共场所秩序犯罪;积极参与打击网络政治谣言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全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准确把握反恐怖斗争新变化、新动向,进一步巩固“3·01”案件后形成的信息通报、预警预判等制度机制成果,完善昆明铁检机关反恐怖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工作机制,加强与铁路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参与网络反恐排查,依法严惩利用和针对铁路实施的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犯罪。要立足专门检察职能,认真开展好春运、“两会”以及党的十九大等重要期间的铁路安全维稳工作,密切配合铁路有关部门落实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探索在主要站段及刑事案件高发地区设立派驻检察室和巡回检察室等工作模式,大力开展执法监督专项活动,促进全面提升铁路安全管控能力和治安防控水平。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稳定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铁路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切实维护高铁安全,主动挖掘工作潜力和空间,抓亮点、显特色、求成效。去年年底,沪昆、云桂高铁已经正式开通,云南进入“高铁时代”,维护高铁及重要站段安全工作已经成为昆明铁检机关安全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克服无所作为的思想,消除畏难情绪,深入管内高铁沿线、重要站段和公安派出所开展调研,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工作机制,并向其他高铁开通较早、服务保障高铁安全工作经验丰富的铁检机关学习取经,抓紧制定出台立足检察职能服务高铁和主要站段安全稳定工作实施意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强化对高铁沿线涉恐涉稳重点人员、扬言报复社会、心理失衡人员的动态管控,严防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通过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检企、检警沟通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推动源头治理,促进解决铁路领域的治安形势突出问题和司法热点、难点问题。要积极开展铁路线下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排查整治铁路线下安全隐患,努力保障铁路大动脉安全畅通。

  二、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切实履行好批捕、起诉等工作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破坏铁路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提高打击新型犯罪能力,以精准打击和防范高铁犯罪为重心,建立涉高铁案件提前介入机制,从快从严办理危害高铁的刑事犯罪,健全安全事故突发应急处置和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制度。围绕“一带一路”和铁路“走出去”等国家发展战略,切实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制定出台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和云南铁路建设实施意见作为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派出检察人员到相关跨国境铁路建设单位、部门走访,加强与铁路企业和相关检察机关的交流合作,重点推动解决国际列车运行安全、铁路企业国(海)外项目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为铁路企业突破传统发展模式、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实实在在的工作。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坚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坚持对铁路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激发铁路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更加重视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客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加强检察监督,坚持有错必纠,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认真开展“涉铁领域生态环保”民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加强对污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督,积极开展检察机关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专项监督活动,继续关注孟必光案件进展情况,认真摸排公益诉讼线索,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履职、公益诉讼等方式方法,服务铁路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聚焦检察监督主责主业,着力维护司法公正

  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加大对站车交接关键环节和重点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力度。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坚持发挥抗诉的刚性监督作用,综合运用其他监督手段,把监督纠正个案与监督纠正普遍性问题结合起来,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抓住个案努力挖掘裁判不公背后的监督空间和潜力。要着力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实效,深入推进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为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建立纠防久押不决案件长效机制,深入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保障死刑适用公正、统一。要以高检院开展第五届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为契机,促进提高驻所检察工作水平。

  大力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深化“民事行政检察推进年”活动,以加强对公权力监督为核心,推动健全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进一步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加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及审判程序、执行活动的监督。铁路法院扩大管辖后,民行检察部门要主动适应法院民行案件数量激增的状况,研究思考如何进一步理顺同级监督关系,拓展民行案源渠道,以及如何发现问题、如何有效监督、如何持续跟进保证监督效果,力争在促工作、补短板、强监督方面有所突破。

  进一步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和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积极参与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开展校园普法,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和特殊司法保护要求,做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和犯罪预防等工作,着力深化“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畅通信访受理入口,加强网上信访,实现“信、访、网、电、视频”全面融合。深化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案件工作,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机制,坚持主动、规范、及时开展司法救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定期通报制度。要探索公开新的法律文书类型,应用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改造升级12309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建设更加便捷高效的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更高层次的阳光司法。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聚焦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落实。严格落实入额检察官到司法一线办案的要求,坚持“以案定额、以职能定额”,合理配置入额检察官到各业务部门,有效解决不同部门入额检察官办案量、工作量失衡问题,正确处理好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办案问题,明确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每年直接办理的案件数量,抓紧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和业绩考评实施细则等制度。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对三类人员的管理机制,构建与职务序列相配套、以检察官薪酬标准为核心、各类检察人员相对均衡、梯次有序的薪酬待遇保障体系。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在庭审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以及诉讼全程中的监督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要求,严格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和取证程序,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用审判定罪量刑的标准规范约束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健全完善公检法三方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铁路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坚决按照中央改革方案要求,落实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相关工作,按照确定的区域布局、审级设置和受理的案件类型,推动形成符合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要求的诉讼格局。

  五、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新要求,大力加强昆明铁检机关自身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持续深入扎实抓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持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四个信心”,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这个核心,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着力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试行)》,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同步加强司法改革中的机关党建工作。要注重完善巩固党建工作新体系,坚决落实党组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各支部书记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强化从严治党落实、推进、教育、监督和引导之责,真正做到敢抓、敢管,既重抓业务,也重抓党建。持续抓好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两级院各级党组织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全面从严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养成严肃认真规范的风气和习惯。要落实党组的全面监督,加强机关党委的职能监督、党支部的日常监督和党员的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管理,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反对“四风”等突出问题。要把党内监督、司法办案监督与纪检专责监督结合起来,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体系,引导和促进党员干部切实履责,把对党忠诚落实到做人做事、司法办案各个环节。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3个。其中:行政单位3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2.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3.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昆明铁路运输分院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14人。其中:行政编制11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0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0人。

  实有车辆编制23辆,在编实有车辆23辆。0.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3095.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094.49万元,占总收入的99.9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6万元,占总收入的0.02%。总收入与上年2927.93万元对比增加167.16万元,同比增加5.7%,总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增加166.56万元,主要是人员工资增加导致一系列人员经费增加;二是其他收入较上年增加0.6万元,主要是省院对我院课题经费补助。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3138.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81.50万元,占总支出的66.33%;项目支出1056.66万元,占总支出的33.67%。总支出与上年2884.45万元对比增加253.71万元,同比增加8.79%,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522”绩效考核奖金、正常晋升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两级三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081.5万元。与上年1652.93万元对比增加428.57万元,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522”绩效考核奖金、正常晋升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基本支出中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2.7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7.2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两级三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以及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056.66万元。与上年1231.53万元对比减少174.87万元,主要原因是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为:1、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推进平安云南建设。2、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3、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4、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37.9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9%。 与上年2884.45万元对比增加253.51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522”绩效考核奖金、正常晋升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2836.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0.39%。主要用于日常运行、业务办案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1.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45%。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130.4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6%。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86.5万元,支出决算为62.36万元,完成预算的72.0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56.01万元,完成预算的75.7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34万元,完成预算的50.3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继续贯彻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辆运行费用。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7.55万元,下降10.8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5.5万元,下降8.9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06万元,下降24.5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支出管理,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以及车改后车辆运行费用降低 。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6.01万元,占89.82%;公务接待费支出6.34万元,占10.1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6.0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56.01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3辆。主要用于查办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公诉及审判监督工作;侦查监督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控告申诉以及其它检察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6.3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6.3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66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59.18万元,与上年360.64万元对比减少1.46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两级三院正常运转的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相关使用情况详见“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公开06表)商品服务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资产总额4123.0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9.17万元,固定资产4011.33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2.59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32.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27.09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2.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3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69.1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23.42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5、公诉和审判监督:反映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6、侦查监督:反映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7、执行监督:反映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8、控告和申诉:反映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

  9、“两房”建设(项):反映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10、事业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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